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•審計委員會組織架構 審計委員會運作,以下列事項之監督為主要目的: 一、公司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。
二、簽證會計師之選(解)任及獨立性與績效。 三、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實施。 四、公司遵循相關法令及規則。 五、公司存在或潛在風險之管控。 審計委員會之職權:
一、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。
二、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。
三、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、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、資金貸與他人、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。
四、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。
五、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。
六、重大之資金貸與、背書或提供保證。
七、募集、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。
八、簽證會計師之委任、解任或報酬。
九、財務、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。
十、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。
十一、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。
前項事項決議應經本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,並提董事會決議。
第一項各款事項除第十款外,如未經本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,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本規程所稱全體成員,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。本委員會之召集人對外代表本委員會。
說明: 本屆委員任期:民國112年06月28日至民國115年06月27日 •審計委員會執行情形
歷次審計委員會會議重要決議事項及結果請詳:公司治理→審計委員會決議事項
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請詳:重要規章→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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